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。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,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办收养手续,公安机关凭补办的《收养证》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
1999年4月1日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<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>的决定》施行前,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,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,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。对于无法取得《收养证》和收养公证书的,公安机关应当在采集、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,凭收养人书面申请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,与户主关系登记为“其他”。但必须是在本省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做出非亲子鉴定关系后。对由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到居民家庭户的儿童,应以社会福利院的名义统一登记户口;需要迁入家庭户的,公安机关凭福利院证明、寄养登记花名册、寄养人声明办理,同时家庭关系登记为“其他亲属”。